百年品牌遭侵权 五粮液怒告“李鬼”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百年白酒品牌“作坊”、“老作坊”遭遇“李鬼”,愤怒之下,该公司将四川老作坊酒厂及该酒厂的销售商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24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作坊”和“老作坊”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据了解,“老作坊”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自己600年酿酒历史中的原始生产方式而在历史中形成的白酒品牌。1998年6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还申请获得了“老作坊”白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1999年11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又注册了“老作”商标;2001年3月,又从案外人处受让了“作坊”注册商标,2003年3月“作坊”商标又转让给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至此,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老作坊白酒,通过专利、商标和特有包装、装潢等进行集群保护。
据两原告诉称,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厂对其产品的包装装潢采用与原告混淆的字样、构图、风格、色彩等,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原告产品是一个牌子,对原告产品造成很大冲击。被告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公司在四川老作坊酒厂被连续查处、原告一再进行举报的情况下,明知是侵权产品,还进行销售,其行为也构成侵权。
而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厂认为,该厂早于1997年就开发生产二作坊和老作坊白酒品牌,并于1997年6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二作坊老”商标,故该厂拥有老作坊品牌酒的在先权利。同时认为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拥有的“作坊”注册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特点和商标的识别功能,且构成对四川老作坊酒厂注册的“二作坊老”商标和使用在先权利的侵权。该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作坊”商标的申请,已被受理。
被告宁海县昌盛有限公司认为其销售四川老作坊酒厂的“老作坊”白酒属于其合法的经营业务,未侵犯原告权利。故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2年,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工商分局曾对四川老作坊酒厂侵权一事采取过行政处罚。四川老作坊酒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0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老作坊”酒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在先权。
法院认为,原告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依法获得的“作坊”注册商标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厂将与“作坊”注册商标近似的“老作坊”三个字,在其制造的白酒商品的包装主要部分上突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足以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浙江五粮液销售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销毁其近似包装、装潢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厂使用在后,并造成混淆,构成对原告“老作坊”酒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昌盛公司在原告一再举报情况下,仍经营销售老作坊酒厂制造的老作坊白酒,应认定其主观上系明知而销售,也构成侵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